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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313号

原告刘新锋与被告牛平安、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新锋,牛平安,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313号原告刘新锋,男,汉族。被告牛平安,男,汉族。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郗志民,经理。

原告刘新锋与被告牛平安、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新锋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锋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晓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