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丁德芳,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惠新,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代孟良,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惠新、代孟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惠新、代孟良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德芳借款24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500元,申请执行费3583元,但被执行人杨惠新、代孟良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孟良的银行存款249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文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