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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4号

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4号原告岳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