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4号原告岳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锦霞 微信公众号“”
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4号原告岳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岳某负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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