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96号原告周某,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