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64-1号
申请执行人:朱世东,男,1971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烟台城市景观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振顺,经理。
被执行人:姜振顺,男,1955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姜婉娉,女,1984年2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孙小彭,男,1987年4月9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城市景观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姜振顺、姜婉娉、孙小彭银行存款2029139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 法 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迟振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