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冈峰路XXX号风云浴室打扫卫生时,趁210号房间顾客被害人邓某暂时离开之机,进入房间窃得邓某置于枕头下的人民币5800元(已缴获发还)。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当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证明》,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款已缴获发还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陈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官助理朱燕佳
审判员 黄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