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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56-1号

韦莉君与陈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莉君,陈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56-1号

申请执行人:韦莉君。

被执行人:陈劲,现下落不明。关于韦莉君与陈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莉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莉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黄江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