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56-1号
申请执行人:韦莉君。
被执行人:陈劲,现下落不明。关于韦莉君与陈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莉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莉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黄江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