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道,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萍,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冬华,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中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进山,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清道、李国萍、李冬华与被执行人吴中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中国的银行存款92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