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487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王岩,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人代理人:张振,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营口丰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小康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强。
被告:张有强。
被告:钟旭。
被告:张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丰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张有强、钟旭、张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王伟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田璐主审并于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田 璐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