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执字第00719-2号

罗德连与孙西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德连,孙西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19-2号

申请执行人:罗德连,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孙西庭,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标的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案件执行费9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西庭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