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234号原告刘云雷,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车义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李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
原告刘云雷与被告李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雷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雷及委托代理人车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武经开庭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云雷诉称,2015年11月4日18时,被告李武驾驶陕EGH3**号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政煤矿安阳村口时与前方同方向的原告刘云雷所拉架子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李武、刘云雷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云雷被送往合阳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合阳县医院诊断为:双侧胸廓对称;左侧10-12肋骨骨折;右侧10-11肋骨骨折;腰1压缩性骨折;腰2、3横突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656.96元。2015年11月26日,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合公交认字(2015)第00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云雷不负事故责任。现原告刘云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5256.96元。原告刘云雷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公交认字(2015)第00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被告李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合阳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合阳县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票据、李武杰诊所票据2张,用以证明原告伤情及医疗费的花费。3.陕西欣洽置业有限公司世丰嘉园项目部证明一份及原告刘云雷、春有、张江磊、李民学工资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2015年7月—2015年10月工资收入。被告李武未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8时31分,在合阳县皇新公路(平政煤矿安阳村口),被告李武驾驶陕EGH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政煤矿安阳村口时与原告刘云雷所拉架子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被告李武、原告刘云雷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6日,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合公交认字(2015)第001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云雷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刘云雷受伤后,在合阳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合阳县医院诊断为:1.膀胱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双侧多发肋骨骨折;4.胸腔积液;5.腰1压缩性骨折;6.腰2、3横突骨折。原告刘云雷在合阳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医疗费7338.96元(住院医疗费5634.46元+门诊医疗费1704.5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刘云雷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30元/天),护理费1120元(14天×80元/天),上述共计8878.96元。诉前,被告李武付给原告刘云雷赔偿款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刘云雷主张的李武杰诊所花费医疗费,但未提供处方,对原告刘云雷主张的李武杰诊所花费医疗费不予支持。原告刘云雷主张误工费,因原告刘云雷已年满60周岁,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前3个月收入证明,且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关证据与其相印证,对原告刘云雷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刘云雷主张营养费,因未提供医嘱及相关证据,对原告刘云雷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刘云雷主张交通费,但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刘云雷要求赔偿交通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七)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云雷医疗费733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1120元,共计8878.96元。由被告李武向原告刘云雷赔偿8878.96元。(被告诉前所支付2000元,执行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刘云雷其余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李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艳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