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小红,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郝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负责人王景辉,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志军
审 判 员 王东黎
代理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