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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01号

杨某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01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