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01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