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533号原告陈国海,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两井子村四组。被告温玉明,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两井子村四组。被告袁伟,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小城子乡青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海诉被告温玉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海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国海承担。
审 判 长 于艳杰
审 判 员 白万书
人民陪审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