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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3533号

陈国海诉温玉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海,温玉明,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533号原告陈国海,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两井子村四组。被告温玉明,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两井子村四组。被告袁伟,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小城子乡青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海诉被告温玉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海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国海承担。

审 判 长  于艳杰

审 判 员  白万书

人民陪审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