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0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吉凤,女,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吴军,男,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余琼,女,生于1983年1月14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居住地同吴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卫计征字(2015)第10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卫计征字(2015)第10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5年6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吴军、余琼。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綦卫计征字(2015)第10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静
审 判 员 谭 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