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行赔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斗法,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郑州市二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贤,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在灵宝市公安局尹庄派出所工作,住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警号0505865与一个穿便服的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警号053952和LX0846等几个民警。
上诉人席斗法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斗法以受误导、错列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斗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席斗法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席斗法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
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