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16号原告陈诗冶,女,汉族,住某地。被告西安市乐动电子科技数码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吴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诗冶诉被告西安市乐动电子科技数码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冶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诗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诗冶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