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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416号

原告陈诗冶诉被告西安市乐动电子科技数码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诗冶,西安市乐动电子科技数码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16号原告陈诗冶,女,汉族,住某地。被告西安市乐动电子科技数码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吴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诗冶诉被告西安市乐动电子科技数码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冶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诗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诗冶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