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第91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2日。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连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志刚 微信公众号“”
郭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第91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2日。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连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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