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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第913号

郭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第91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2日。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连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