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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行赔终9号

席斗法与李跃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席斗法,李跃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行赔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斗法,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贤,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被上诉人(。

上诉人席斗法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斗法以受误导、错列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斗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席斗法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席斗法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

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