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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090号

卢玲玲与刘亚才、唐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玲玲,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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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090号

原告:卢玲玲。

被告:刘亚才。

被告:唐云。

被告: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亚才,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卢玲玲为与被告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刘亚才、唐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利息自2013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置业公司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刘亚才与被告唐云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4日,被告刘亚才由被告置业公司担保向原告卢玲玲借款200000元,至今未偿还。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亚才、唐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玲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3月4日起按月��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