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特8号
申请人:沈关法。
申请人:马仁宝。
申请人:张元妹。
申请人:马玉军。
申请人:马洪艳。
申请人:马小红。
申请人:马文杰。七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钱林祥,系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沈关法、马仁宝、张元妹、马玉军、马洪艳、马小红与申请人马文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曹建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关法、马仁宝、张元妹、马玉军、马洪艳、马小红与申请人马文杰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马洪艳、马小红自愿放弃位于海盐县于城镇构塍村南马家浜12号二层四间房屋(占地面积125平方米)应分得的房屋所有权;
二、上述房屋中,西侧二层房屋二间(占地面积62.5平方米)赠与申请人马文杰,该房屋归马文杰所有,楼梯间共同所有,其余部分房屋归申请人沈关法、马仁宝、张元妹、马玉军共有;
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