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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第975号

马海广与马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海广,马镇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第975号原告马海广,男,汉族,1973年05月26日出生。被告马镇营,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里原告马海广诉被告马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广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园艺场、王云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作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作龙承担。

审判员  蔡常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中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