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469号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69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美云,农民。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利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