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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38号

周物华诉陈玉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物华,陈玉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38号原告周物华,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被告陈玉芬,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物华与被告陈玉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物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玉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物华撤回对被告陈玉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物华负担。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