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丽。被执行人张金来、孙秀梅。本院在执行李春丽与张金来、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来、孙秀梅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
李春丽与张金来、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丽。被执行人张金来、孙秀梅。本院在执行李春丽与张金来、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来、孙秀梅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