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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688号

李春丽与张金来、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丽,张金来、孙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丽。被执行人张金来、孙秀梅。本院在执行李春丽与张金来、孙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来、孙秀梅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