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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664-1号

赵华亮、谷志坚与赵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华亮,谷志坚,赵传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664-1号

原告:赵华亮,农民。

原告:谷志坚,成年人,农民。

被告:赵传秋,农民。

原告赵华亮等诉被告赵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赵传秋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赵传秋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留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