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031号
原告:宓科达,男。
被告:朱秀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宓科达与被告朱秀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宓科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宓科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宓科达负担。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