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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031号

宓科达与朱秀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宓科达,朱秀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031号

原告:宓科达,男。

被告:朱秀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宓科达与被告朱秀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宓科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宓科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宓科达负担。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