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470号

卞静与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卞静,陈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静。委托代理人唐园,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上诉人卞静与被上诉人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芙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卞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卞静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卞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诉人卞静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上诉人卞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朝晖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卢 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依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