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694号
原告:石毛毛,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萧县龙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毛毛诉被告萧县龙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萧县龙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已注销,原告石毛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毛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毛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德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