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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165号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瑞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