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1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瑞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