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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48号

栾新建与姜国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国忠,栾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新建。

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国忠因与被上诉人栾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杨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国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姜国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慈勤哲

审判员  栾海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