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新建。
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国忠因与被上诉人栾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杨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国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姜国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芳
审判员 慈勤哲
审判员 栾海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