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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28-2号

魏连胜与陈若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连胜,陈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魏连胜,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若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9)怀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若明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