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393号原告王晓岚。委托代理人陆永高,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兵。被告李娜。
原告王晓岚与被告陆兵、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崔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岚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永高、被告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岚诉称:其与陆兵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4月15日,陆兵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20000元,陆兵后又于2015年5月向其借款23000元,2015年12月20日陆兵向其出具借条,确认向其借款45000元。陆兵于2015年12月30日向其归还50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经其多次催讨无果,故其诉至本院,要求陆兵及妻子李娜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被告李娜辩称:其与王晓岚不认识,2015年11月王晓岚到家里催款时才知道陆兵借款的事,王晓岚说陆兵欺骗王晓岚的感情和钱。陆兵陈述只是陆兵个人向王晓岚借款20000多元,其对借款不知情,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应该由陆兵个人偿还。被告陆兵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陆兵与李娜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5日,陆兵向王晓岚借款20000元,同日陆兵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陆兵向王晓岚借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归还”。2015年5月,陆兵分四次向王晓岚借款合计23000元。2015年12月20日,王晓岚在羊尖欧特福超市奶茶店内向陆兵催要借款,发生争执后民警到场;两人自行协商后,陆兵向王晓岚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陆兵()向王晓岚借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于2016年1月8号还清,若偿还不了,经双方协商,将陆兵名下牌号苏B别克小轿车作为抵押给王晓岚,过户费用由陆兵承担”。庭审中,王晓岚陈述:陆兵借款时自称单身,后来别人说陆兵是离婚的,陆兵说正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12月20日借条中借款中45000元系以前借款的累计及2000元利息;陆兵已于2015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5000元;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申请书、出警记录、保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2015年12月20日的借据,应认定王晓岚与陆兵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015年12月20日借条中所涉借款45000元,系前期借款本金43000元及陆兵自愿承担的2000元利息,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陆兵重新出具的借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现王晓岚自认陆兵于2015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故陆兵尚结欠王晓岚借款本金40000元,应当按约归还。2015年12月20日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16年1月8日止,王晓岚请求陆兵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2月20日借条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晓岚主张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0%计算过高,陆兵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虽然借款发生在陆兵与李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陆兵向王晓岚借款时声明陆兵为单身,可以证明王晓岚与陆兵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陆兵个人债务,后来陆兵又对王晓岚说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证明没有李娜与陆兵夫妻二人共同借款的合意,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陆兵个人债务,并非陆兵与李娜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于王晓岚要求陆兵偿还借款40000元及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陆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晓岚偿还借款40000元及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王晓岚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陆兵负担。该款已由王晓岚预交,王晓岚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陆兵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陆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晓岚支付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崔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培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