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345号原告张恒强,男,汉族。被告曹小伟,女,汉族。被告颜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强诉被告曹小伟、颜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恒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恒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恒强负担。
审判员 刘贵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允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