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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510号

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张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510号原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文。委托代理人杜侨生、姜小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蔚,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奕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福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