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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67号

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琴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琴霞,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琴霞,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施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常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仁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琴霞、上诉人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宁琴霞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宁琴霞、上诉人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琴霞、上诉人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7.50元,由上诉人宁琴霞负担人民币148元,上诉人上海顺驰方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9.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审 判 员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俞 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