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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832号

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83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邱庆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贾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