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83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邱庆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贾璐娜 搜索“”
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83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邱庆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贾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