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财保16号
申请人:蒋洁初。
被
申请人:徐健。申请人蒋洁初与被申请人徐健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