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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203-1号

廖建勇与徐茂平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建勇,徐茂平,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203-1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勇,男。被执行人徐茂平,男。被执行人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96号(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创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8024-3。法定代表人徐顺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东巩镇铁垭村。组织机构代码:793259118。法定代表人陈道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组织机构代码:73088760-0。法定代表人徐茂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军,男。申请执行人廖建勇与被执行人徐茂平、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军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银河苑的房屋,被执行人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漳县清河管理区王家坡的两处房产及一宗土地使用权。因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均在银行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廖建勇未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超执行员 程 勇执行员 文丹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