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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79号

张茂坡与樊涛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茂坡,樊涛林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坡。被执行人樊涛林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茂坡与被执行人樊涛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3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