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五终字第00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吴长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郎曙霞,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程庆伟,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委托代理人于克鸿,被上诉人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庆伟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撤销双方于2005年1月26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一审法院的分析,除了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但不能剥夺工伤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从而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权利,因此工伤职工享有选择权,即定期支付或者一次性补偿。本案中,2005年1月24日,张强向呼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偿65000元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5000元。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按照张强的要求与张强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因此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不存在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而是根据张强的选择而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针对工人职员而制定的,不适用于临时工、季节工等。本案中,张强作为临时工在1984年5月4日进入呼市校舍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第1款规定,对于临时工可以一次性补偿。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与张强之间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3.根据合同的效力,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只能做出确认判决,不能做出撤销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而作出撤销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作为主管及开办单位依法承继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判决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从2005年2月起继续每月发放退休工资和享受相关待遇至死亡,驳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而张强在1985年10月22日受伤,并于1992年5月认定为工伤。因为张强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不具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认定继续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的主张不能成立。2.张强被确认工伤后,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批准校舍建筑工程公司对张强按照标准发放退休工资,因此张强已经退休,其领取的是退休工资,因此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与张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合,一审法院驳回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诉讼请求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3.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与张强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张强已经领取了全部补偿金,因此张强无权向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要求任何工伤及各类补偿,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其上诉请求为:
一、判令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令确认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与张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撤销双方在2005年1月26日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无需向张强发放退休工资和相关待遇至死亡。
三、判令张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对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呼劳人仲字(2013)第219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围绕张强申请仲裁时提出的三项仲裁请求进行审理,不应超出张强的仲裁请求作出判决。一审判决第一项以张强未主张的合同无效的理由判决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未围绕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进行审理;第二项判决内容并非张强申请仲裁时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审判决确认该仲裁裁决内容系超诉请判决。综上,一审判决存在超诉请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审判长 何建军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樱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