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506号原告上海治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梁胡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晞炜,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治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治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治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曦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先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