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538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都兴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