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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5382号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538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都兴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