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32号
原告:吴永玲。
委托代理人:潘高。
被告:王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玲诉被告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胜
吴永玲与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32号
原告:吴永玲。
委托代理人:潘高。
被告:王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玲诉被告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