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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32号

吴永玲与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永玲,王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32号

原告:吴永玲。

委托代理人:潘高。

被告:王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玲诉被告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