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字163号
原告:李立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张顺怀,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徐永宏,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李立新诉被告张顺怀、徐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宝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顺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