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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字163号

李立新与张顺怀、徐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立新,张顺怀,徐永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字163号

原告:李立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张顺怀,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徐永宏,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李立新诉被告张顺怀、徐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宝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顺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