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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93-1号

富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富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蔚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东富,公司董事长。富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富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00000元)。被执行人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富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9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02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