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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202号

袁宗乐与杨彩霞、杨建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宗乐,杨彩霞,杨建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202号原告袁宗乐,男,194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彩霞,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建淮,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宗乐与被告杨彩霞、杨建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宗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宗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宗乐撤回起诉。诉讼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袁宗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