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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克峰与被执行人冯立波、郭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克峰,冯立波,郭永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峰,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农民,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冯立波,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郭永芹,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峰与被执行人冯立波、郭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立波、郭永芹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克峰申请撤销对该案实体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恢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