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4号原告保定锐志恒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北店乡东林水村。法定代表人谭鹏,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任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锐志恒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锐志恒远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锐志恒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1元,撤诉减半收取7940.5元,由原告保定锐志恒远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