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恢68-1号

赵祖海与毛钦刚、何丕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祖海,毛钦刚,何丕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赵祖海。

被执行人:毛钦刚。

被执行人:何丕玉。赵祖海与毛钦钢、何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毛钦钢、何丕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祖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