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赵祖海。
被执行人:毛钦刚。
被执行人:何丕玉。赵祖海与毛钦钢、何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毛钦钢、何丕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祖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